(2006年3月16日,纪念刘海粟先生诞辰110周年作品展”在北京炎黄艺术馆举办,观众从刘海粟先生照片前经过)
民法学家:关键看留存画作是否全捐 外孙女获得外公赠送的东西是否需要证明?异议人什么情况下能推翻赠与之说?
对此,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认为“普通人之间的赠与以占有为准”。如果赠与人之间没有亲子关系,则采取占有推定原则,不动产由谁占有就是谁的。但如果赠与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尤其是其他子女有异议的,则赠与成立要有更高的要求。如果父母去世后子女对原本属于父母的财产采取简单的占有原则,谁抢到什么算什么,或者与父母同住者说遗物都已赠给自己了,这显然不合法理。在这种情况下,主张父母生前将财产赠给自己的子女要负基本的证明义务。
证明到什么程度呢?傅鼎生认为,证明到子女在父母生前即占有财产为宜。其他子女有异议则需要有相反的证明,如父母只是把财产交给持有人保管。如果持有人提供证人证明赠与发生在何时何地,有异议的子女能证明当时父母不在当地,则异议成立。
傅鼎生认为,就刘海粟案来看,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刘海粟留存的全部画作都捐出去了,则“生前赠与外孙女”之说成立;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又没有其他证据,则“生前赠与外孙女”之说难以成立。
拍卖行:“持有人即为所有人” “对于书画作品这样的动产来说,推定持有人就是所有人,除非有相反证明”。与刘虹夫妻一起被告上法庭的还有“工美”和“大众”两家拍卖行。
大众拍卖行的律师钱钧表示,根据拍卖法,拍卖委托人有如实告知拍卖物品权利状况的义务,拍卖行也有审查的义务,但这种审查其实是没办法穷尽的。拍卖行不可能追问委托人拍卖物品从何而来,有何证明。
在钱律师看来,如果刘虹和白庭荫是用不正当的方式取得了这批画,他们即使要转让也不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,而且还上了拍卖图录的封面。他们完全可以私下里直接卖给画廊。从经济的角度看,拍卖成交后买卖双方都要付10%的佣金。钱律师说,就他所知道的一些名流后人拍卖留存字画,不单单是为了出手字画,还有维护先人名望的心意。一定程度上,字画的宣传和影响就是书画家的名望。
据了解,前年出现纠纷之时,原告方对拍卖行打算拍卖的48幅画申请了诉讼保全,拍卖被叫停。目前47幅画保存在大众拍卖行,1幅画保存在工美拍卖行。钱律师告诉记者,诉讼保全一年期满,依法已经自动解除了保全。但本着负责的态度,委托方和两家拍卖行暂时没有重启拍卖程序。
复杂婚史或成罕见继承难题 如果生前赠与之说成立,此案便很简单,但如果这批画被认定为刘海粟遗产,专家认为法院将面临着罕见的分割难题。因为除捐赠外,刘海粟生前并未将他的遗产明确分配;而其复杂的婚姻历程和众多的子女,使其身后遗产分配异常复杂。
刘海粟先生一生有过4次婚姻。1911年10月,刘海粟在父亲的威逼下,与丹阳县林知府的千金林佳结婚。可就在婚礼当晚,刘海粟出逃,第一次婚姻就此结束,亦未留下子女。
20岁时,刘海粟与张韵士女士结婚。两人育有3子,长子刘龙夭折。另外两子刘虎、刘豹。刘虎曾任联合国秘书长特别助理,刘豹现任天津大学教授,兼管理学院院长等职。
1934年,刘海粟与其学生成家和举行婚礼,两人育有一女刘英伦,一子刘麟。刘英伦和刘麟现均在加拿大经商。结婚10年后,两人离婚。
刘海粟最后一位夫人是知名画家夏伊乔。两人育有一子二女:儿子刘虬、女儿刘虹和刘蟾。
刘海粟在未婚时期所创作的画作,由他个人所有。姑且认为他和张韵士女士的是其第一次的婚姻。在第一次婚姻存续期内,刘海粟创作的作品是他和张韵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在张女士去世后,张女士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继承:由刘海粟和其子刘虎、刘豹继承。
刘海粟在第二段婚姻期间创作的作品,是其与成家和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在成家和去世后,由刘海粟和前妻之子刘虎、刘豹以及与成家和所生的刘英伦和刘麟继承。
刘海粟在第三个婚姻阶段创作的画作,由其与夏伊乔共同所有,在刘海粟去世后,会涉及到一支巨大的遗产继承队伍:由其第三任妻子夏伊乔和其所生之子女刘虬、刘虹和刘蟾,以及前妻所生的刘虎、刘豹、刘英伦和刘麟来继承。
由于长子刘虎已经过世,所以刘虎的继承人将会加入这支浩大的继承队伍。另外,刘海粟在婚姻空白阶段所创作的作品由其个人所有,在遗产继承时,被列入继承遗产之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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